2023年修訂的《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明確規(guī)定:“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nèi),對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與2018年《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相比,此次修訂將其中“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修改為“對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刪除了其中“直接”兩個字,適應了領導班子分工的實際情況。同時,這一調(diào)整也符合監(jiān)督執(zhí)紀工作實踐,解決了以往一些領導干部在是否承擔主要領導責任上就其不是直接分管、不符合承擔主要領導責任的條件提出異議,并認為自己應當承擔重要領導責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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